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共检索到 26777 篇文书

  • 阚与缪、天津市**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
    本院认为,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,裁定如下:

    法院: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

  • 马**与张**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
    本院认为,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,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,应予准许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十三条第二款、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、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(五)项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    法院:平罗县人民法院

  • 黄**与覃**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
    本院认为,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,裁定如下:

    法院: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

  • 田**与武*、薛**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
    本院认为: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,应予以准许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    法院: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

  • 韦**与温*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
    本院认为,在本案审理过程中,原告韦**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,是正当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,且没有规避法律,依法应予准许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,裁定如下:

    法院:蒙山县人民法院

  • 李**与孙**、玄**等民间借贷纠纷、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

    本院认为,原告李**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条、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,裁定如下:

    法院: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

  • 黄港与杨**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
    本院认为,原告黄港申请撤回起诉,是其依法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表现,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    法院:隆安县人民法院

  • 上诉人褚*与被上诉人何*民间借贷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

    本院经审查认为,本案原告起诉的被告,身份具体明确。一审法院以无法送达为由认定被告主体不明并驳回起诉,没有法律依据,本院予以纠正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一十九条、第一百六十九条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    法院: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

  • 上诉人彭**与被上诉人禹州**限公司、河南鑫**有限公司、河南俄**有限公司、尹**、边**、王**民间借贷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

    本院经审查认为,本案原告起诉的六被告,身份具体明确。一审法院以无法送达为由认定被告主体不明并驳回起诉,没有法律依据,本院予以纠正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一十九条、第一百六十九条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    法院: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

  • 书记员

    本案在二审审理期间,陈*对2012年11月12日的借条中载明的内容以及该借条上陈*的签名是否系陈*书写申请笔迹鉴定,且高**同意进行笔迹鉴定,故本案宜在原审法院进行相应鉴定。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(三)项的规定,裁定如下:

    法院: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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